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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创型中小企业发展金融服务体系构建研究(4)

来源:科技创业月刊 【在线投稿】 栏目:期刊导读 时间:2020-07-30
作者:网站采编
关键词:
摘要:除了加快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市场建设外, 必须加强科技保险行业发展。 科创型中小企业的贷款保证保险可以通过政府资金引导,运用市场化机制,由政府

除了加快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市场建设外, 必须加强科技保险行业发展。 科创型中小企业的贷款保证保险可以通过政府资金引导,运用市场化机制,由政府、银行和保险公司一起分担企业的贷款风险,拓宽科创型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保险行业存在产品可复制强的特点, 一定程度上降低了险种创新的意愿。因此,政府可以对科创型中小企业的贷款保证保险给予保费补贴,建立风险补偿机制,对市场运作良好的保险公司制定相关奖励措施,鼓励保险公司创新。

保险公司必须加强自身建设, 提升科创型中小企业综合服务能力。 一是加强调研,开发差异化的保险产品,满足不同客户的需求。 借鉴发达国家保险公司成功经验, 基于区域情况,加强产品创新。针对科创型企业科技开发、成果转化、市场应用等不同阶段以及不同行业、同一行业不同企业,开发相应的险种。合理精算定价,考虑创业企业的支付能力较弱的实际情况,创新支付模式,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赔付流程,简化审核缓解,提升支付效率;完善自身营销机制,优化业务对象结构,避免过于依赖银行。

从长远发展角度看, 还需要进一步关注科技保险自身风险规避问题,加快保险业务的再保险业务发展。随着科技保险市场的快速发展,保险公司公司将积聚大量风险。为有效管控风险,防止集中赔付导致的金融系统性问题,政府必须必须未雨绸缪, 加强制度创新, 可以借鉴巨灾保险风险证券化的措施,充分发挥市场机制,试行科技保险风险证券化模式。 保险风险证券化是指保险公司通过发行基于保险风险的证券,对其承接的风险进行证券化, 是一种将保险风险与资本市场相融合的金融创新,采用市场机制分散风险。

四、加快担保行业发展,分担信贷风险

国内金融领域, 有不动产抵押的中小企业已成为稀缺资源,且成为各家商业银行激烈竞争的目标客户,使得抵押贷款业务难以为继。融资担保业务成为新的发展路径。融资担保是指担保人为被担保人借款、 发行债券等债务融资提供担保的行为[5]。 融资担保是普惠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解决科创型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具有重要作用。近年来,我国融资担保行业发展较快,同时也存在监督管理不到位、经营行为不规范不审慎甚至引发风险、 服务科创型企业能力不足等问题,亟待政府、银行、融资担保行业协同解决。

一方面,完善政策扶持措施,包括建立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发展政府支持的融资担保公司,建立政府、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担保公司合作机制,扩大为科创型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业务的规模并保持较低的费率。 各级地方政府应对主要为科创型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业务担保机构提供财政支持,建立风险分担机制。提升政府支持的融资担保公司运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的能力, 降低相关融资担保公司的融资担保费率。并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对上述政策扶持措施作出明确规定,稳定政策预期,形成良好社会效应。

另一方面,加强融资担保公司监管,规范融资担保业务,切实防范风险。 加强源头治理,严格融资担保公司准入门槛,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 动态调整融资担保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要求。加强融资担保行业建设,通过行业组织加强融资担保公司内部治理,完善管理制度,尤其是内部风险管控制度。 加强融资担保公司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队伍建设,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用水平、业务能力等方面均应有相应的标准和要求。 制定融资担保公司跨区域开展业务的基本条件, 相关区域监管部门加强协同管理与服务。

[1] 朱颂东,王君,樊大为.论金融对科技创新的促进作用[J].经济师,2018,(12):148-149.

[2] 蔺鹏,孟娜娜,王少宾,王永生.科创型中小企业的金融支持新路径——基于投贷联动模式的分析[J].新金融,2017,(4):48-51.

[3] 郝志栋.企业发展中的风险投资与私募股权投资支持研究——以科技企业为例[J/OL].中国商论,2019,(3):68-69

[4] 杨孟著.探索“保险+政府”科技保险新模式[N].中国保险报,2018-05-31(008).

[5] 黄琦.小微企业融资的银担合作困局——河南省融资担保行业发展研究[J].金融理论与实践,2019,(1):47-54.

建设创新型国家是解决经济发展新旧动能转化、产业结构调整、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等新时代难题的关键之策。 建成创新型国家,关键在于加强科技创新。 科技创新是一项高风险的投资,它需要一个有效的金融体系来分担风险,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科技创新活动是一个完整的创新生态,这一生态系统包括孵化器、公共研发平台、风险投资等相关金融服务、围绕创新形成的产业链、产权交易、市场中介、法律服务、物流平台等。 科技创新离不开金融创新,技术创新背后实质上是金融体制的创新[1]。近年来,科创型中小企业的发展取得了长足进步,正日益成为科技创新领域最富有活力和效率的生力军,促进发展经济的重要力量和驱动产业升级的重要主体。 但是,科创型中小企业自身存在财务能力薄弱、融资渠道单一、前景发展不明等问题,一旦遭遇风险,很容易陷入财务困境甚至破产。企业面临的政策环境是决定其持续创新能力的关键之一,是否能够解决科创型企业尤其是科创型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难题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 而如何构建一个有效服务科创型中小企业发展的金融体系,则成为解决融资难融资贵难题重要之策。一、大力发展科技银行,支持科创型中小企业融资由于科创型中小企业“轻资产、高风险”的特征,加之国有银行在国家金融体系中的地位和业务传统,使得体制机制相对灵活的商业银行成为科创型中小企业融资的关键主体。商业银行在服务科创型企业过程中,因地制宜,不断加强体制改革、产品创新、内部治理,在自身变革创新的同时,也有效推动了科技创新和科创型中小企业的发展。 商业银行目前服务金融创新的和科技创新的主要形式是科技银行。 2009年,成都银行科技支行的成立,开启了我国科技银行服务科创型企业和项目的历程。 其后,各地科技支行纷纷涌现,通过与当地政府的深度合作,探索服务区域科技企业尤其是科技中小企业的模式。截至目前,我国已拥有科技支行近200 家,伴随着科技支行的快速发展, 其面临的诸如管理和服务方面的问题也日益凸显, 这些问题主要包括: 受到现有金融机构管理体制的制约,缺乏审批权,影响放贷效率;内部严格的个人责任追究制,使得“尽职免责”制度缺乏可操作性,使得科技支行依然偏好低风险类企业或项目;银行从业人员缺乏工程技术知识,项目筛选能力有限,风险管控能力不足;科技支行发展过度依赖政府政策支持,产品创新能力不足等。 科技支行必须加大“供给侧”改革力度,深化体制机制创新,加强新产品研发。第一,立足长远,加强体制机制创新,促进科技支行的可持续发展。 研究设立法人级别的科技银行。 目前,科技银行仍然以支行性质存在,并没有出现行一级的形态,这使得科技银行受制于其职能、资源、运行机制等方面的制约,建议设立一级支行级别的科技银行,扩大管理权限、赋予独立审批权,提高科技贷款审批效率。 建立与科技银行业务特点向匹配的专项考核机制,设置弹性的风险容忍度,落实“尽职免责”制度可操作性,保护银行负责人干事创业积极性。引导科技银行重视高成长性科技中小企业,根据创新型国家发展战略需求,服务国民经济重点发展领域, 支撑重点行业相关企业的科技创新创业。第二,注重优化科技银行的股权结构,加强内部治理。 政府的资金应起到引导作用, 通过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吸引民间资本,放宽民间资本市场准入标准,引导和规范民间资本参股设立科技银行,壮大科技银行资本实力。加强科技银行内部治理, 适应科技发展日新月异的特征, 加强内部组织架构改革,协调金融创新与科技创新结合业务,采用扁平化的管理体制,依托所在地域产业发展特点,加强与其他金融机构合作,如基金、风险投资机构、融资租赁业务、担保、科技保险等主体, 完善金融服务资源产业链, 创新科技型中小企业服务模式、改良金融创新和科技创新结合业务运营模式。第三,降低科技信贷风险。加强政府和银行合作,建立“风险池”制度承担一部分银行风险,比如杭州银行科技支行除科技保险外,市、区两级政府给予一定的财政补助、利息补贴、保费补贴等,不仅有效降低企业放贷利率,而且在出现风险时,银行只需承担净损失的20%。 再如交通银行的 “科贷通”项目,如出现贷款违约,政府优先偿还贷款损失;另一方面,严格制度设计,采取“风险管理前移”政策。 制定单独的客户准入标准,建立专家咨询委员会联合评审信用风险,针对规模较大的信贷项目和业务,依托当地科技部门,组建包括信贷专家、产业专家、技术专家、投资专家等人员组成的专家委员会,对企业技术水平进行量化,合理确定专家委员会评价权重,如杭州银行科技支行专家委员会评价权重达到50%。 创新产品设计和运营模式,协同多种渠道,如银保联动贷款模式,将一部分风险分散出去,比如交通银行配合履约保证保险的“雏鹰贷”等。目前,国内科技银行降低风险的方式仍然较为单一,科技银行的发展取决于政府的“风险池”基金的规模,承诺补偿银行的比例,以及“风险池”基金的放大倍数。 因此,对于有条件的地区需要进一步加强金融创新, 依靠市场机制降低风险。一是探索采用“投贷结合”方式,银行与有实力的创投基金合作建立“投贷联盟”提供信贷融资路径[2],尤其支持VC 机构投资后的企业;二是与企业签订第一顺位还款协议,保证科技银行享有优先的损失索赔权利; 三是重点关注企业的现金流。要求获得科技银行贷款的企业,必须在科技银行开户,以加强对贷款企业现金流的监控。第四,加强复合型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提升服务专业化。建立一支由科技和金融复合型、高素质专业人才组成的队伍是科技支行发展的强大人才和智力保障。 科技银行因其主要服务对象是科创型企业,决定其从业人员不能仅仅具备金融专业知识,更需要具有工程专业知识,熟悉相关领域的技术发展前景。 因此,一方面,制定科技银行客户经理招聘标准,吸纳具有工程专业技术背景的金融人才(如本科阶段研读工科专业的金融专业研究生);另一方面,加强现有从业人员的工程技术培训,包括高科技行业知识和市场趋势等。 从科技银行可持续发展的角度看,可以采用“订单式”培养的模式,加强与高校合作,在金融类专业培养方案中,嵌入相关的工程技术知识模块,提升金融人才的科学素养。第五,增强服务的差异化,服务区域产业发展。 科技银行在地理区域上一般靠近高科技园区,需要深耕区域市场,了解区域发展趋势。 国内金融创新与科技创新结合先进典型,包括北京的中关村模式、苏州“6+1”模式等,虽模式内涵不尽相同,但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基于区域产业现状,不断创新产品设计,提升服务差异化。 进而形成了各具特色的区域金融创新和科技创新结合模式,比如工商银行“张江”模式,不断创新信贷新产品,通过“差异化信贷政策”“融资新品”驱动,在产品、机制等方面不断迭代更新,为不同类型企业或同一类型企业不同发展阶段提供差异化的信贷产品。 科技银行在发挥自身优势,扶持实体科技企业成长的同时,也为自己寻找到了新的增长动能。二、促进风险投资机构发展,丰富企业融资渠道科创型中小企业的发展与金融资源的相互融合,形成高效的双向资源优势互补机制,这是金融创新和科技创新相结合的重要路径。科技企业在不同的发展阶段都有融资的需求,但是由于科创型中小企业轻资产的特征,商业银行向科创型中小企业贷款的最佳阶段是成熟期,科创型中小企业前期融资应由风险投资参与。 风险投资是科创型企业主要融资渠道之一, 风险投资是很多科创型企业和新兴企业得以快速发展的源泉,有力地促进了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风险投资包括天使投资资金、创业投资基金和私募股权基金等形式。风险投资不仅为企业注入资本,缓解融资压力,而且还能发挥自身优势,为企业推荐创业导师,直接参与企业经营,为企业提供发展咨询,进行重大决策管理,降低运营风险[3]。 同时,还能将天使投资基金作为担保,从银行等金融机构获得更多的资金支持。但是,由于国内风险投资起步较晚,数量少、规模小, 供需矛盾失衡, 难以满足快速增长的科技企业融资需求,短期内难以形成规模效应,导致针对初创期的科创企业支持力度偏小。政府应综合使用财政、金融、税收等手段,发挥财政资金杠杆效应,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创业投资,放大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引导风险投资机构将业务重点放在种子期科创企业,政府给予一定的利率贴息、担保补助、项目补贴等,调动创业投资机构的积极性。对于银行尤其是科技银行而言,要充分借助风险投资机构在项目筛选与评估方面的专业性, 加强与风险投资机构的深度合作,创新金融产品,优化金融服务,支持实体科创企业的发展。第一, 风险投资可以弥补银行与企业之间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由于科创型中小企业的财务数据、内部管理、发展前景的不规范性和不确定性, 使得银行凭借传统的财务报表等数据难以评估风险,基于风险厌恶的本能,银行对科创型中小企业存在“惜贷”现象。 而风险投资机构的核心能力——项目评估和筛选,恰好弥补银行风险评估能力的不足。风险投资机构为银行管控风险、发现潜在优质客户先行把关,风险投资机构投资的企业,可以作为银行放贷的参照标准,如硅谷银行采用投贷结合方式提供信贷融资, 尤其支持风险投资机构投资后的企业。第二,风险投资有助于进一步完善金融市场体系。科创型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实质是金融市场的不完全性, 即金融市场上缺乏风险收益曲线不同、异质性的金融产品,是金融体系结构性缺陷 (金融市场上缺乏与科创型中小企业高风险高回报相适应的融资产品和融资渠道)。科创型中小企业融资途径包括银行和股市,银行排斥高风险业务,而股市青睐业绩优秀的企业,也将科创型中小企业拒之门外。 因此,风险投资机构是对金融市场不健全的有益补充。第三,风险投资可以弥补银行专业性不足的问题。作为资本供给方,银行为控制风险,通常会参与贷款企业的重大项目决策。但是银行从业人员多以金融知识见长,缺乏技术与管理经验。 风险投资从业人员一般由较强的工程技术知识和企业管理经验的行业专家型构成, 能够为科创型中小企业提供专业咨询。加强银行与风险投资机构的合作,有助于拓宽银行从业人员的知识面,使其成为汇通金融知识、工程技术知识和项目决策等方面的复合型人才, 提升银行项目评估和筛选的能力,为缓解科创型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贡献力量。在我国“分业经营”的金融模式下,商业银行不能混合经营,一般只能作为企业的债权人,而不能投资企业股权,对综合化投融资业务的介入程度受到较大限制,限制了银行从“高风险”科创型中小企业发展带来的“高收益”,一定程度上降低了银行向科创型中小企业放贷的积极性。基于现有金融体制,银行与创投基金协作的模式可以有以下几种探索。第一,“投贷联盟”模式,即银行与有实力的风险投资机构联合建立“投贷联盟”实体[2]。 这种模式具有如下优势:一是深化双方合作,共享银行与风投机构之间的客户信息,解决银行与企业之间信息不对称问题,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有助于风投机构了解企业资金情况,建立有效的风险防控机制等;二是满足科创型中小企业发展过程中的多元需求,比如企业管理、资本管理、技术创新等。 既能提升银行对潜在客户的对接效率,又能提升风投机构的资本来源问题, 更能为企业发展提供诸如融资、管理、咨询等方面的服务。第二,共享风险收益模式,在现有分业制金融模式下,银行不可能对科创型中小企业进行直接投资, 也就无法获得企业股权,不能以股权转让、回购或上市等方式获得高额利润回报, 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银行科技金融的风险—收益结构不平衡的问题。为了破解风险—收益结构失衡问题,在现有法律法规框架内,可以设计股权与债权的转换机制,或者委托第三方持股,设定利益共享机制。银行只有介入股权才能平衡业务的高风险,获得高收益。科创型企业的风险收益曲线决定了银行供给侧改革必须提供一套针对现行科技信贷业务的有效替代机制。三、大力发展科技保险,为企业融资保驾护航保险公司也是商业银行开展科创型中小企业信贷业务的重要合作伙伴之一,保险公司自身提出的金融创新举措,可以帮助商业银行有效规避信贷风险。 科创型中小企业的核心能力在于科技创新,由于科技研发外部环境的不确定性、项目本身的复杂性、科研开发能力的有限性等,20 世纪40 年代科技保险随着风险投资的产生应运而生。 风险投资助推科创型企业的发展, 科技保险有效地分散企业科技研发和风险投资机构的风险[4]。科技保险是指为了规避科研开发过程中由于诸多不确定的外部影响而导致科研开发项目失败、中止、达不到预期的风险而设置的保险,旨在通过商业性或政策性的保险手段,对科技创新活动中的风险进行有效管理。 我国于2007 年7 月,出现第一家获得科技保险的企业。经过十多年的发展,科技保险市场规模不断扩大,参与主体、产品种类等逐渐丰富,政策体系区域成熟。但是,科技保险的市场效率与政策效果仍与创新型国家战略之间存在较大差距, 对科创型中小企业的资金融资和风险管理的支持效果仍需进一步提升。科创型中小企业的核心资产往往表现为专利等无形资产,但由于我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存在诸多问题,比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市场化不充分,导致专利质押估值过高,未能形成市场化的价格机制;知识产权交易市场发育迟缓,导致质押专利流动性差,变现困难;银行与企业之间信息不对称,使得信贷配比失衡。上述几个问题降低了知识产权质押市场认可度,加剧了科技创业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 阻碍了科技创业企业的可持续发展。除了加快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市场建设外, 必须加强科技保险行业发展。 科创型中小企业的贷款保证保险可以通过政府资金引导,运用市场化机制,由政府、银行和保险公司一起分担企业的贷款风险,拓宽科创型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保险行业存在产品可复制强的特点, 一定程度上降低了险种创新的意愿。因此,政府可以对科创型中小企业的贷款保证保险给予保费补贴,建立风险补偿机制,对市场运作良好的保险公司制定相关奖励措施,鼓励保险公司创新。保险公司必须加强自身建设, 提升科创型中小企业综合服务能力。 一是加强调研,开发差异化的保险产品,满足不同客户的需求。 借鉴发达国家保险公司成功经验, 基于区域情况,加强产品创新。针对科创型企业科技开发、成果转化、市场应用等不同阶段以及不同行业、同一行业不同企业,开发相应的险种。合理精算定价,考虑创业企业的支付能力较弱的实际情况,创新支付模式,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赔付流程,简化审核缓解,提升支付效率;完善自身营销机制,优化业务对象结构,避免过于依赖银行。从长远发展角度看, 还需要进一步关注科技保险自身风险规避问题,加快保险业务的再保险业务发展。随着科技保险市场的快速发展,保险公司公司将积聚大量风险。为有效管控风险,防止集中赔付导致的金融系统性问题,政府必须必须未雨绸缪, 加强制度创新, 可以借鉴巨灾保险风险证券化的措施,充分发挥市场机制,试行科技保险风险证券化模式。 保险风险证券化是指保险公司通过发行基于保险风险的证券,对其承接的风险进行证券化, 是一种将保险风险与资本市场相融合的金融创新,采用市场机制分散风险。四、加快担保行业发展,分担信贷风险国内金融领域, 有不动产抵押的中小企业已成为稀缺资源,且成为各家商业银行激烈竞争的目标客户,使得抵押贷款业务难以为继。融资担保业务成为新的发展路径。融资担保是指担保人为被担保人借款、 发行债券等债务融资提供担保的行为[5]。 融资担保是普惠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解决科创型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具有重要作用。近年来,我国融资担保行业发展较快,同时也存在监督管理不到位、经营行为不规范不审慎甚至引发风险、 服务科创型企业能力不足等问题,亟待政府、银行、融资担保行业协同解决。一方面,完善政策扶持措施,包括建立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发展政府支持的融资担保公司,建立政府、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担保公司合作机制,扩大为科创型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业务的规模并保持较低的费率。 各级地方政府应对主要为科创型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业务担保机构提供财政支持,建立风险分担机制。提升政府支持的融资担保公司运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的能力, 降低相关融资担保公司的融资担保费率。并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对上述政策扶持措施作出明确规定,稳定政策预期,形成良好社会效应。另一方面,加强融资担保公司监管,规范融资担保业务,切实防范风险。 加强源头治理,严格融资担保公司准入门槛,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 动态调整融资担保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要求。加强融资担保行业建设,通过行业组织加强融资担保公司内部治理,完善管理制度,尤其是内部风险管控制度。 加强融资担保公司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队伍建设,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用水平、业务能力等方面均应有相应的标准和要求。 制定融资担保公司跨区域开展业务的基本条件, 相关区域监管部门加强协同管理与服务。参考文献:[1] 朱颂东,王君,樊大为.论金融对科技创新的促进作用[J].经济师,2018,(12):148-149.[2] 蔺鹏,孟娜娜,王少宾,王永生.科创型中小企业的金融支持新路径——基于投贷联动模式的分析[J].新金融,2017,(4):48-51.[3] 郝志栋.企业发展中的风险投资与私募股权投资支持研究——以科技企业为例[J/OL].中国商论,2019,(3):68-69[4] 杨孟著.探索“保险+政府”科技保险新模式[N].中国保险报,2018-05-31(008).[5] 黄琦.小微企业融资的银担合作困局——河南省融资担保行业发展研究[J].金融理论与实践,2019,(1):47-54.

文章来源:《科技创业月刊》 网址: http://www.kjcyyk.cn/qikandaodu/2020/0730/38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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